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利用能源,活絡產業經濟,依本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苗栗縣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經營能源事業、船舶
租賃事業、菸酒批發業及菸酒零售業為目的,並得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有關公司運作方式,以組織章程另定之。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伍億元正。
第 3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董事四人、監察人三人,依據有關法令及公司章程
處理事務。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議決之營運方針,綜理業務;置副總經
理一人,輔佐總經理綜理業務。
第 4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董事長室:承董事會交辦事項等業務。
二、總經理室:綜理全公司各項業務。
三、業務部:專責公司各項產品推廣、開發銷售通路等業務。
四、財務部:負責財務管理及資金調度;帳務、稅務工作及各項營運上所
需之財務資訊分析等業務。
五、人事部:公司人員之任免、遷調、考勤、考績、獎懲、退休、撫恤、
待遇福利與保險及員工教育訓練等業務。
六、管理部:出納作業、公文收發、各項採購、倉管、物流及其他庶務等
業務。
第 5 條
本公司進用人員之職稱及人數,另訂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
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於契約明定之。
第 6 條
本公司得依業務需要聘顧問若干人,襄贊有關業務之諮詢、策劃、制度規
章之設計、研究、審議等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辦理有關事宜;其所
需人力就公司總員額內調兼之。
第 8 條
本公司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前項營業機構、分公司及轉投資公司之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