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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苗衛醫字第0970009113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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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推動、協調長期照顧服務工作
    ,特設苗栗縣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本縣有關「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推動與執
      行。
(二)協調、諮詢、整合各項照顧服務工作與本縣各行政機關及民間之相
      關資源。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及管理機制,提升服務品質。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特殊問題之協調、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祕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五人,由衛生局、社會局、勞工局、財政局、
      原住民行政局等機關(單位)主管擔任。
(二)聘請政策、醫療、法律、社工之學者專家四人;民間機構、團體或
      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
    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苗栗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任兼任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
    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及應邀之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