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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102996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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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都市計畫區內空地、空屋,改善
本縣生活環境及景觀綠美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空地、空屋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及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利
    用之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居住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第 4 條
本縣空地、空屋,其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起造人應負下列維護管
理之義務:
一、應刈除高度逾五十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堆置營建廢棄土、回收物及造成環境髒亂之物品。
三、工程中止或因故停工建築物,應維護建築基地之公共衛生。


第 5 條
違反第四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 6 條
經按次處罰超過三次以上仍未完成改善者,由本府代為清除之。
前項代清除之費用,由本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
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7 條
經本府逕行清除或自行清除之空地,本府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使
用人同意後,辦理綠美化工作,以客土舖植草皮撒植草種、栽花、植樹及
堆砌緣石或架設矮籬為限。
前項經本府完成綠美化之空地,交由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責
維護管理。


第 8 條
維護綠美化之空地達一年以上且成效優良者,本府得辦理公開表揚。


第 9 條
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並經本府或自行綠美化之空地,其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
之地價稅,由本府造冊通報本縣稅捐稽徵處,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
定辦理免徵。
前項地價稅減免原因消失時,由本府通報本縣稅捐稽徵處恢復課徵。
第一項自行綠美化之空地,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審核:
一、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二、空地現況照片及圖說(應包含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維護管理說
    明)。
有關第三項綠美化審核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10 條
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訂定分期、分區計畫,以執行空地、空屋調查、列管
、查報等業務。


第 11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就所轄區域負責查報,對於違反第四條規定者,應
將其違反事實通知本府處理。
查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公所核發之識別證。


第 12 條
本府應組成勘查小組,定期查核已綠美化之空地。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