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老人福利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遴
聘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縣內立案之民間機
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