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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70121172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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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老人福利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遴
    聘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縣內立案之民間機
    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