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旨在聯繫特殊教育相關支援系統以期能達成下列目標:
(一)結合特殊教育各相關行政單位及組織,建立完善的支援系統。
(二)透過行政聯繫及運作,使特殊教育工作有效推動。
(三)強化專責專任體制,統籌規劃、執行特殊教育業務,發揮任務效能
。
三、本要點所指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以下簡稱支援系統),由苗栗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結合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苗栗縣政
府衛生局及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輔導團、
各大專院校、醫院或民間機構、其他相關組織等組成。
四、支援系統聯繫方式: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各組成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
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五、支援系統運作方式: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
相關單位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二)本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聯繫
會報,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三)各組成單位所需辦理之事項如下:
1.通報系統之建立。
2.轉銜服務之聯繫。
3.特教訊息之提供:將特教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
時傳達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4.特殊教育之推動:協調或委託大專院校、特教中心、特教學術單
位、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
座、專題講座、觀摩會、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5.復健與醫療諮詢: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及專業團隊
合作,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之復健或諮詢服務。
6.社政福利申請之協助: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
供學生及家長各項福利之服務。
7.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勞政單位合作,進行
學生之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以習得一技之長,並進行就業安置
。
8.其他相關事項。
六、推動支援系統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