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21578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
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特設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管理機關,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勞務收入。
二、財產收入。
三、政府撥入收入。
四、教學收入。
五、其他雜項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支出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補助及獎勵支出。
三、研究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編列預算,有關預算之籌編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
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
付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已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