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
生,特訂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並有書面證明。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
明。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
第 3 條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之審核,由本府組成苗栗縣中等
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以秘書長為主任委員,教育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府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
學務管理科科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擔任。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未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各委員未克出席時,除外聘委員外
,得指派職務代理人出席。
第 5 條
本會所需獎學金,由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預算內編列之。
第 6 條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
院校)及本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學生,符合下列各
款所定條件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本縣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
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十
分以上者。
(二)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八十分(甲等)以
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
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
明,免附體育成績)。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
:
(一)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八十分(甲等)
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六
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
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
明,免附體育成績)。
第 7 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分配如下: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八千元。
二、本縣高中、職校(含五專前三年)三十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
三、本縣國中一百名,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獎學金優先依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順序
發給,相同身分者,以申請人學業及操行成績平均分數高者優先發給;名
額仍有餘者,再依成績排序擇優發給。以成績高低決定獎學金發給順序時
,成績相同者,超出名額部分增額錄取。
獎學金總金額經分配後若有餘額,而符合申請獎學金條件之學生數超過第
一項分配名額時,得按國中、高中、大專院校之順序依第一項獎學金金額
發給。但以不超過當次預算總額度為限。
第 8 條
獎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
第 9 條
獎學金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書面證明。
二、獎學金申請書。
三、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
第 10 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由本府教育處初審、本會複審,經縣長批准後轉發。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