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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苗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2004054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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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
    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兩性平等,特設置苗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縣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之制定與
      執行。
(二)整合本府各相關局處共同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相關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安全保護、安
      置等服務之指導。
(五)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與指導工作。
(六)指導預防家庭暴力及建構婦女保護網路。
(七)加強促進原住民婦女權益之指導。
(八)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縣長、副縣長兼任之,委員
    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派)聘兼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一)本府民政處、教育處、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警察局、衛生局、人事
      處、國際文化觀光局、原住民族行政處主管兼任。
(二)專家學者五人。
(三)民間社團、民意代表五人。
    任期內出缺者,由縣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
    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者,得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得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另開會時可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府各機關代表列
    席報告。


六、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


七、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