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內政部 98 年 2 月 23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80715583 號函
二、流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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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入住繳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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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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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繳 │ │正常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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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保證金通知家屬│→ │ 繳納 │
│(註一)限期繳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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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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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發存證信函 │ → │ 繳納 │
│家庭訪視 │ └────┘
│召開家屬協調會│
│(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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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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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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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支付命令 │ │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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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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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異│ │ │避│→│警察單位協尋│ │
│償│ │議│ │ │不│ └──────┘ │
└─┘ └─┘ │ │見│ ↓ │
│ │面│ ┌──────┐ ┌──┐ │
│ └─┘ │ 再調解 │→│繳納│←│
│ └──────┘ └──┘ │
│ ↓ │
│ ┌──────┐ │
│ │ 欠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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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司法途徑催討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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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相關書面資料通報苗栗縣政府 │
│ (註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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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依老人保護個案處理流程介入│
│處理(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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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一)通知家屬限期繳交
1.按安養護契約乃私契約行為,如有(債務)不履行情形,債
權人自應依當事人所訂契約內容請求債務人給付,公部門非
契約當事人,並不適合介入私契約中請求一方履行債務(即
催討)。
2.當機構就契約部分催討、協調無效時,疑有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遺棄之虞,政府基於老人保護立場自當加以介入
,惟機構在通報苗栗縣政府前應完成下列程序:
(1)通知限期繳納。
(2)寄發存證信函。
(3)家庭訪視。
(4)召開家屬協調會議。
(5)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6)警察單位協尋。
檢附上開所列文件,送苗栗縣政府
(二)通知家屬召開家屬協調會
1.先行取得個案及家屬資料:
(1)透過戶政、健保、勞保體系取得家屬資料後,請個案設籍
之轄區警局協助尋找。
(2)如行文上述單位均無法取得個案及案家之相關資料,則檢
附上述程序之相關文件,如發文及回文資料,行文苗栗縣
政府協助取得個案及案家資料(此時個案仍由醫院、機構
處理)。
2.取得個案及家屬資料後:
(1)發文予案家,通知召開家屬協調會。
(2)以雙掛號送達方式辦理。
註二
召開家屬協調會,請當場完成決議紀錄,並請所有參與者簽名。
如涉及個案之後續安置,宜當場請家屬簽署後續安置同意書或機
構安置合約書,此為確立家屬委託關係,便於未來責任之確立。
註三
檢附相關書面資料通報苗栗縣政府注意事項:
(一)無法取得案家資料、通知案家召開家屬協調會三次均未到或家
屬不依據協調會、調解會之決議辦理時,行文苗栗縣政府介入
處理。
(二)行文苗栗縣政府處理,檢附資料應包括:
1.個案紀錄表(包括警政、戶政、健保、勞保等單位之資料提
供等相關文件、個案之戶籍、聯絡方式、個案紀錄表、家庭
訪視紀錄、案家戶籍及聯絡方式等)。
2.限期繳款之存證信函及召開家屬協調會之存證信函與文件(
即使案家籍在人不在,仍可透過送達方式進行,擁有同等之
法律效果)。
3.家屬協調會或調解委員會決議公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
註四
(一)苗栗縣政府依老人保護個案處理流程介入處理: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者,則回歸社會救助,將老人轉介至長
期照顧機構收容,其費用由政府負擔。
2.確屬惡意遺棄者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予以適當短期保
護與安置,協助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3.有照顧老人意願但暫時經濟困難者,輔導機構自行吸收、彈
性分期收費或運用社會資源。
(二)苗栗縣政府介入後:
1.視個案及機構、醫院情形,決定後續之安置場所。
2.關於個案先前在機構、醫院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由機構、醫
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