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提高工作機會,獎
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意願,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獎勵: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以上者。
二、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適應相關職場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者。
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認有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分為公立機關(構)及私立機構分別評比
;其評比標準值為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
積。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以對僱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支持、職務再設
計及其他協助事項評比。
第 4 條
公立機關(構)之評比標準值達零點二以上、私立機構之評比標準值達零
點一以上者,分別依評比標準值大小排序,取前五名發給獎牌予以獎勵。
前項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
身心障礙者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第 5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獎勵者,由本府組成評審小組評定,取前五名
發給獎牌獎勵。
前項評審小組,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
第 6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得於每年二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獎勵
申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本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應公開表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