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如下:
一、本府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裁決委員會指定調處事宜。
四、其它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
至二十人,任期三年,由本縣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學者專家二人至六人。
三、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醫學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其他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必要時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查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