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申請校長連任或因校長出缺辦理遴選作業,由該校家
長會選舉家長乙員擔任該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家長會代表浮動委員(以下簡
稱家長會浮動委員)一職。
第 3 條
凡有子女設籍並就讀於該申請校長連任或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或監護人,
始得被選舉並擔任家長會浮動委員。
前項家長會浮動委員任期,於當次校長遴選作業辦理完畢後結束。
第 4 條
學校家長會浮動委員之選舉作業由學校指定相關人員負責辦理,其所需費
用由校內相關經費支應。
第 5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