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低收入戶喪葬補助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24308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
二、本縣獨居列冊低收入戶,死亡後無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協助辦理殮葬
    之公務機關。
三、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福利養護機構安置之列冊低收入戶
    ,死亡後無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負責協助殮葬之該機構。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 4 條   
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死亡證明書正本。
三、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五、加蓋公司(商號)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六、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七、領款收據正本乙份。
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者,除前項各款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
足以證明申請人與死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
依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喪葬補助者,除第一項各款規定文件外,並應檢
附死亡者之就養證明。


第 5 條    
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於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初審後,應送本府核定



第 6 條    
已依本府相關規定申請喪葬補助或救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 7 條    
申請喪葬補助者,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項補助時,應追回
已領款項,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