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9540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策略。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ㄧ人,由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本縣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六、家長代表。
七、相關機關(構)代表。
八、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必要時得邀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就特殊教育業務相關人員派
兼之。


第 5 條    
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正、副主任委員
皆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經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
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
本會開會時,除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得派員代理出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或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