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
(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設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五、協助、輔導學生及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鑑定後之安置及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二至二十七人,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
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
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
殊教育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
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ㄧ,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
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辦理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其人選由
主任委員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分別審議年度計畫與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
與學生或幼兒相關事項討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
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人員代
理之。
第 6 條
本會得視需要分別設置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小組及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小組。
前項小組由本會指定專業領域委員辦理各類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及
支持服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意見。
本府得邀集第一項小組成員召開教育安置會議,其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通
知學校,學校應於收受通知函文日起七日內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本府並應將審查結果提本會追認。
第 7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或受邀列
席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或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