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
條之規定,並有效管理苗栗縣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及批發業,
避免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重量不足等情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
裁罰標準。
第 2 條
本裁罰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抽查不合格:指本府辦理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單一各桶重量,不
足重量超過該桶規格標示所應灌裝重量百分之一者。
二、抽查不合格比率:指本府當次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受查核業者
經抽查不合格桶數占抽查總桶數之百分比。
三、複查:受查核業者有抽查不合格情形,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改善
期限後,本府再次之查核或再次查核後,仍未改善之後續各次之查核
。
四、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差值:指本府當次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各
受查核業者有抽查不合格情形,其不合格各桶重量不足數之總和,占
各受查核業者當次查核全部抽查桶數,合計各桶規格標示應灌裝重量
數總和之百分比。
第 3 條
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或批發業之企業經營者,有抽查不合格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經複查仍有抽查不合
格情形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賡續辦理複查;如仍有再抽查不合格情形,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
第 4 條
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或批發業,各次複查結果有抽查不合格情
形,本府得按各次複查結果之抽查不合格比率及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差值
,按次分別裁罰(如附表一、附表二)。
第 5 條
本裁罰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