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水產資源維護生態,加強違反漁業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罰鍰案件之違規取締,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檢舉人向本府提出檢舉時,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並載明聯絡電話、
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者,不發
給獎金。
本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
予保密。
第 3 條
檢舉案件經本府稽查而無法證實,不發給獎金;經查證違規屬實並裁罰確
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二分之一發給獎金。
第 4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府收件時為準。
第 5 條
檢舉獎金自本府通知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第 6 條
本府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或事實者,不適用本辦
法。
第 7 條
本府所屬現職人員及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檢舉違規
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