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372887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係包含下列教育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 3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至少每四年對學校實施特殊教育
成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一次;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與管理。
二、鑑定、安置、輔導與轉銜。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支持服務。
五、無障礙空間、經費與設備。
六、教師專業。
七、課程與教學。
本評鑑得以書面檢視資料、教學演示、設備與環境訪察、晤談
、座談會等方式辦理。


第 4 條   
本評鑑工作由評鑑小組為之。
前項評鑑小組委員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
外,由本府遴聘特殊教育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育行政機關、教師代表、
家長團體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行主席職務;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行
主席職務。
評鑑小組執行秘書由承辦科科長兼任。
評鑑小組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本評鑑: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評鑑項目、標準、程序、申復、申訴、迴避
    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小組通過後,由本府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
    告之。
二、執行評鑑工作。
三、召開檢討會議,並針對受評學校提出改進與建議事項。
四、處理受評學校申復及申訴案件。
五、追蹤輔導待改進學校。


第 5 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待改進: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達優等以上者,應予獎勵;待改進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本府於評鑑結束後公布評鑑結果,受評學校應於評鑑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
內,就未通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出改善措施或計畫,本府應列管各校改
進情形,並視需要進行追蹤輔導。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