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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36994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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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包含下列單
位:
一、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苗栗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苗栗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衛政、社政、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
位)職掌者,本府應協調各該機關(單位)協助辦理。


第 3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資源中心:
(一)協助各校(園)疑似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轉介及鑑定。
(二)辦理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
      、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並提升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
    輔導效能。


第 4 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召開聯繫會議:本府教育處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協
    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強化橫向及縱向
    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三、建置資訊平臺: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
    供學校及幼兒園申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及諮詢管道。
四、協調整合資源:統整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
    ,提供學校及幼兒園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5 條    
本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
列年度預算與資源分配依據。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