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
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
二、本縣縣立國民中學。
三、本縣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含融合教育),並追蹤執行
成效。
二、研議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及輔導事宜,每年重新評估特殊教育學生安
置適當性;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校內特殊教育課程計畫、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
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
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適性教材、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教育代金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調整、考試服務、討論調整普通班學
生人數相關建議,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之運用。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相關業務。
第 5 條
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行政主管擔任,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予
以遴聘:
一、各處室主任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五、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教師會代表。
九、家長會代表。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
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
表;校內無教師會者,得不予遴聘教師會代表。
第 6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