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其範
圍如下:
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二、本縣公私立幼兒園。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區分為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資
賦優異教育方案。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 4 條
學校及幼兒園方案實施方式應依據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能力與需求,採校
內、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社會福利資
源等辦理。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未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學校及幼兒園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
請,其程序如下:
一、學校及幼兒園提出申請之方案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學校及幼兒園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函文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府召集方案審查小組進行方案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及幼兒
園修正或重新申請。
四、申請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第 6 條
學校及幼兒園方案之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四、實施內容。
五、辦理方式:包含課程及服務內容。
六、辦理時間與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獎勵。
十一、附則。
第 7 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據方案教學需求優先遴聘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師,擔
任教學工作:
一、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二、具備相關專業知能證明。
三、對特殊教育工作具熱忱者。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