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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7688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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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賦優異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助: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第 3 條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助:
一、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
    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二、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
    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第 4 條       
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於受理學生申請後,應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後,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轉呈本府審
查。
申請案審核結果由本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核准發給之獎助金,由學
校轉發申請人。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助金額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學生參加同一競賽或展覽已獲本府其他獎(補)助者,不得 再依本辦法
申請。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