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賦優異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助: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第 3 條
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助:
一、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
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二、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
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第 4 條
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於受理學生申請後,應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後,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轉呈本府審
查。
申請案審核結果由本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核准發給之獎助金,由學
校轉發申請人。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助金額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學生參加同一競賽或展覽已獲本府其他獎(補)助者,不得 再依本辦法
申請。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