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監督及舉發不法藥物,以保
障人民身心健康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舉發違反藥事法規之刑罰案件,經緝獲並查證屬實者,依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標準計點數核發獎金予以獎勵。
前項舉發獎金每點之數額為新臺幣二千元。
舉發行政罰鍰案件,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查證違規屬
實並裁罰確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業經舉發或查獲之案件不予發放舉發獎金。
第 3 條
舉發人舉發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具
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
得以言詞為之;舉發人到場舉發而以言詞為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
錄,交由舉發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舉發案件以電話為之者,由
受理機關作成電話紀錄。
前項舉發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舉發人
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規之行為人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
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
載。
三、舉發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及
廣告頁面(雜誌)。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
媒體名稱(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
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
間。
(五)網路廣告,應為國內網站,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內容應有下載
日期、網址、刊登廠商資料(非網路平台),包括公司名稱、地址
、電話及違規內容。
第 4 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舉發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舉發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舉發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收件時為準。
第 5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舉發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
放棄。
第 6 條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舉發人
通知,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
機關提供保護。
第 7 條
衛生局及所轄衛生所所屬現職人員及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