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縣立福興武術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
定。
本規程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教育處處長之命,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教
職員工。
第 3 條
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及國民小學部,各置主任一人
。
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
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
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室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上開所稱課程包
括武術專長課程。
二、訓導處:辦理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
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室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學校文書、事務、出納及師生宿舍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室:辦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
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
親職教育等事項。
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
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
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第 4 條
本校設武術教育發展委員會,就武術專業課程提供諮詢意見,該會組織
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並得聘請具武術專長教師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校每六班得置武術專長運動教練一人,專職全校武術團隊訓練工作。
第 5 條
本校教職員所置各類職稱均參照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
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第 6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校置人事管理員,由苗栗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校得置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心理諮商師、組長、幹事、住宿生輔
導員、助理員、管理員、書記。
第 9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校務會議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