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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8092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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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附設國民中學部
    。
二、本縣國民中學。
三、本縣國民小學。
四、本縣公私立幼兒園。
五、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且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
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    
學校得安排學生以部分時間採下列方式之一上課: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未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本法
及學生輔導法規定,提供服務、觀察及評估特殊需求;必要時,應為其提
報鑑定。   

         
第 4 條
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適性
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
導師。


第 5 條   
學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依學生特質與需求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
畫,協調統整相關服務資源及追蹤執行狀況。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教育行政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
調整之。但學校如無教保服務人員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適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
    程、教學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教育、運動輔具服務及其他支
    持措施。
二、提供適性教材,運用各種多元教學策略及班級經營策略,安排同儕接
    納與協助,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三、提供入班觀察、協助課程調整或協同普通班進行適性教學,提升學生
    在普通班之學習成效。
四、適切安排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各項學習活動及競賽。
五、就讀職業類科學生,為發展其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學校
    核定後,得跨科或跨群組選修。


第 7 條 
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加強普通班教
    師、教保服務人員、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提供整合性輔
    導服務。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
    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
    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三、提供適合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使其對影響本人之事
    項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
四、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及生涯等各項輔導,
    並提供就學或就業等轉銜服務。
五、提供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諮詢、特殊教育知能
    、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六、提供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有關教學、評
    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
七、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每學年應接受特
    殊教育知能研習或在職進修。
八、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讓一般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
    生,建立能滿足多元需求之融合學習環境。
九、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等擔任志工,並運用志工協助推展
    各項輔導活動,志工表現優良者,學校得予以獎勵。
十、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第 8 條
校長及園長應協調校(園)內各行政單位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
學校應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學生各項教學及輔導
工作。
第一項應辦理之特殊教育工作如下:
一、教務處及其他相關單位:編班排課、課程規劃與調整、教材、教具與
    輔具提供、評量調整、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
二、學生事務處及其他相關單位: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綜合活
    動、生活管理及學生宿舍住宿輔導。
三、輔導室及其他相關單位: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依相關測驗結果進行
    輔導、諮商與生涯規劃,及結合相關教師、專業人員對具情緒與行為
    問題之學生實施三級輔導,並共同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
四、總務處及其他相關單位:無障礙校園環境建立、軟體與硬體設施改善
    ,及最少限制學習環境之提供。
五、圖書館及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圖書及視聽資料服務。    
未設以上各行政單位者,由學校指定單位為之。


第 9 條    
資源班教師及巡迴輔導班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學生個案
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第 10 條    
遴用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應優先考量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
二、曾任教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班級。
三、曾擔任特殊教育學生教師。
四、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五十四小時。
五、熱心輔導並願意配合特殊教育工作。
前項導師之遴用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送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第 11 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依本辦法規定善盡職責、用心輔導且有相關紀錄可查
者,各級學校得予以獎勵。
校長依本辦法辦理業務成果卓著,且有相關紀錄可查者,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敘獎。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