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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8092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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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安置於
本縣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學校得利用原班部分時間提供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
或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第 4 條
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適性
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
導師。


第 5 條
學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依學生特質與需求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
畫,由特殊教育教師或普通班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協調統整相關服務資
源及追蹤執行狀況。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第 6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適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
    程、教學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教師應針對學生學習需求提供適性教材,透過適當分組,運用合作教
    學與多層次教學等各種多元教學策略及運用班級經營策略安排同儕接
    納與協助,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三、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課程調整或協同普通班
    教師進行適性教學,提升學生在普通班之學習成效。
四、適切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項學習活動及競賽。
五、就讀職業類科學生,為發展其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學校
    核定後,得跨科或跨群組選修。


第 7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並依學生需求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及
    其它人力資源等協助教師輔導學生,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學生對於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進出並
    安全使用。
四、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及生涯等各項輔導,
    並提供就學或就業等轉銜服務。
五、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諮詢、特殊教育知能、親職教育、輔
    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六、學校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及相關人員,每學年應接受特殊教育知能研
    習或在職進修,其研習時數至少六小時。
七、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讓一般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
    生,建立能滿足多元需求之融合學習環境。
八、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等擔任志工,並運用志工協助推展
    各項輔導活動。
九、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第 8 條
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依序遴用之,其遴用原則
或辦法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擔任身心障礙學生教師者。
四、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五、熱心輔導並願意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第 9 條
教師依本辦法規定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對學生善盡職責、
用心輔導且有相關紀錄可查者,各級學校得予以獎勵。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