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教保服務機構。
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有收取
營運成本以外費用之必要時,其項目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經審議及相
關程序。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
,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
施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施設備所需之費用;私
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或其他庶務人
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教學素材、文具用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活動費:辦理教學、活動所需物品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及其他相關
費用。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折舊費;駕
駛人員之人事費,以雜費支付為主,不足部分,以交通費支
付。
(六)延長照顧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七)臨時照顧服務或過夜服務費:支應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支出費用。
四、代收費:教保服務機構代為收取之下列費用:
(一)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成立家長會者,其家長會行政、業務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其他費用:
1、代購識別性服飾或配件、圍兜、書包、餐具、幼兒紀念性相關資料及
其他幼兒個人用品之費用;上開費用不得強迫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
顧幼兒之人購買。
2、參加校外教學者,其保險費、車資(租賃車輛或大眾運輸工具)或參
訪之門票所需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上開所定項
目以外之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收取數額不得
超過學費百分之十,並應於幼兒實際就讀後,全額折抵學費。
第 5 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
一、公立幼兒園: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及當
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進入教
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
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進入教保
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收取
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
取費用。
第 6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依幼兒離園當日起算,按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及
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費用。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費、雜費:
1、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以前(含例假日)提出無法就讀者,全額
退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達三十日(含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
讀者,教保服務機構預收之一定比率學費不予退費,其餘費用應
予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開
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二。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
分之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退還三分之一。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開教
保服務機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
為收費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
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
辦理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
目及數額。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立幼兒園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
假或停課期間家長每月平均繳交費用、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點
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服務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
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
含例假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
假日不予退費。
第 8 條
與本府簽訂契約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幼兒
中途入(離)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請假及停課期間退費事宜,依
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
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
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
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10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
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教保服務
機構、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 11 條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
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本法處罰外,應立即返還超收之費用。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