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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26519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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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教保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幼兒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兒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宣導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幼兒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保服務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一至三人。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八、苗栗縣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重新聘任。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
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5 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不能出席者,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
人出席。但民間團體代表人擔任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應為
該委員所屬團體成員為限。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如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7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