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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勞社福字第1010196659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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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
    及少年福利政策事項,特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學
    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
    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