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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177127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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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私立之國民中小學學校。
二、苗栗縣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 3 條
獎助之特殊教育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 4 條
第二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前條所列特殊教育事項,得檢附下列資料提
出申請獎助: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5 條
本府應就所提申請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
家、教育、衛生、勞社等單位參與。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6 條
本府辦理特殊教育獎助所需之經費,按每年之實際需要,由本府編列預算
辦理(或由中央政府補助)。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並詳細列帳;其增置之設備
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追回獎助經費外,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
並得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