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基金以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徵收之收入。
二、依本法以可供建築土地抵充之土地或出售之價金收入或協議捐贈及回
饋收入。
三、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收入。
四、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縣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基地及周遭地區相關公共設施改善、增
建或管理維護所需支出。
二、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或管理本基金相關工作所需業務費用。
三、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會計
法、審計法、決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