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及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依本法辦理機構安置,其收費規定如下:
一、兒童每人每月費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度公告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
之一點八倍計算。
二、兒童經評估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每人每月費用以中央主管機關
前一年度公告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之二倍計算。
三、少年每人每月費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度公告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
之二倍計算。
四、少年經評估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每人每月費用以中央主管機關
前一年度公告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之二點二倍計算。
前項安置費用包含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
置有關之費用。如有特殊安置需求,依實際費用收取之。
第 3 條
兒童及少年安置費用由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並按月
繳交本府,若有應繳納而未繳納之費用,本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
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配合本府家庭處遇計畫者
,本府得視其經濟狀況予以補助,其規定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
倍者,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
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補助四分之三。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倍以
上未達二點五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為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
倍以上未達三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第 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