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44669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
如附表。


第 3 條
各項建築使用基地之不透水硬舖面不得超過該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之百分之
五十。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