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獎
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
違規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課程或服務,
提升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之知能。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 5 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第 6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
要時,學校得請求文化、衛生、社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
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 7 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
如附表。
第 8 條
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
私及所製作或持有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
第 9 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相關課程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苗栗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或委託推展家庭教
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家長、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
,本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
第 10 條
為落實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
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
導其改善。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