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程主辦單位
有所依循及提升工程預算書圖之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三、工程預算書圖封面應詳列計畫名稱、工程名稱、經費來源、工程地點
、編製日期、執行單位等項目 (如附件一) 。
四、有關工程預算書圖之單價應參考下列各項資訊編列: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 價格資料庫」。
(二)臺灣營建研究院出版之「營建物價」雙月刊。
(三)市場訪價。
無法依前項各款編列單價時,應詳列單價分析表。
有關工程預算書圖之工項單位應參考附件二編列。
五、工程預算書圖應依下列項目編列:
(一) 直接工程費:
1.分項工程費。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3.品質管制作業費
4.包商利稅雜項及保險費。
5.其他。
(二)間接工程費:
1.空氣污染防制費。
2.工程管理費。
3.設計監造費。
4.外線補助費
5.其他。
(三)工程準備金。
(四)殘值或標售收入。
(五) 其他。
六、工程預算書圖之編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預算書圖內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書圖之計價單位應
統一。
(二)工程預算書圖應增列勞工安全衛生及臨時防減災措施自主檢查
表。
(三)工程預算書圖之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編列,採廠商利潤及保險
費合併列項。
(四)工程預算書圖編列時,應將工程預算書圖審查表納入預算書內
容,並於編列時進行自主檢查。
(五)原編工程預算書圖內,如有部份工程項目另案發包,應分別以
不同預算書圖編列。
(六)工程預算書圖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中,如施工機具、設備或器
材等於完工後仍歸廠商所有者,應註明之。
七、工程預算書圖編列後,受委託規劃設計之執業技師或建築師應加以審
查並簽證。
八、工程預算書圖核定後,如於招標發包前設計內容有所變更,應重編之
;招標文件補充說明已變更詳細表工程項目,致與原工程預算書圖不
相符時,亦同。
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主辦單位應以下列
方式之一進行工程預算書圖審查。但依規定應送中央權責機關審查者
,不在此限:
(一)召開審查會議。
(二)以書面方式審查。
(三)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