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以下稱本校)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本規
程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處長之命,綜理校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教職員工。
第 4 條
本校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依班級數分設教務處(教導處)、學生
事務處及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
國民小學部依下列班級數設各處室,各處室下設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一、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導處設教務、學生事務
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務
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設備
、註冊、資訊四組;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
;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國民中學部依下列班級數設各處室,各處室下設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一、六班以下設教導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導處設教務、學生事務二
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務處設
教學設備、註冊二組;學生事務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輔導室得
設輔導、資料二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設備、
註冊、資訊四組;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
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本校另設總務處,置主任一人,下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第 5 條
前條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
評鑑,並與輔導室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上開所稱課程包括英語
特色課程。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
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室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學校文書、事務、出納及師生宿舍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室:辦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
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親職
教育等事項。
國小十二班以下、國中六班以下所設教導處兼掌教務處與學生事務處事項
。
第 6 條
本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部每班置教師二人
二、國民中學部每班置教師二點七人
三、國民小學部與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
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校置組長、幹事、助理員。
本校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 8 條
本校教職員所置各類職稱均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之規定。
第 9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未設人事室,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苗栗
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主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均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校長出缺及代理,依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第 12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第 13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校務會議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