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15660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苗栗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第 3 條
本府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成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
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


第 4 條
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面試分數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
缺額辦理;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所稱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
及進修研習。


第 5 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校長聘任之,無正
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
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
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