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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238489號 令
法規體系: 稅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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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