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