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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74975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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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苗栗縣立某某高級
中學」,置校長一人,承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處處長之命,
綜理校務。


第 3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其班級數以國小、
國中及高中合併計算。


第 4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處、輔導處、圖書館,附設職業類科者
得另設實習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習評量、學籍管理、成績考查及成
    績管理、教學設備管理及供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補
    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及研究發展、資訊媒體開發
    製作、網路系統開發及維護之辦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人文、道德教育、生活輔導、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防護、營養保健,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
    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活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辦理各項測
    驗、特殊教育、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學校刊物編輯、讀者服務及
    有關事項。
六、實習處:學生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及建教合作有關事項。
前項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第 5 條
前條處、館得設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
      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
    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
    用技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學校得基於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設置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二十班以下:十二組。
二、二十一班以上:十五組。
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增設二組;附設國中(國小)部者,得另增設四組,
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補習進修學校,相關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
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及遷調,依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技佐、助理員、管理員、
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營養師、護理師(護士)等醫事人員,並依學校衛生法規定
辦理。


第 9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10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班:國民小學部每班至少置教師一點六五人,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國民中學部每班置
            教師二點二人,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未達九班者,得
            另增置教師一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
            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
                        ,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
                        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
      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
                    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
                  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七、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第 12 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學校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第 13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15 條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依國民教育
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