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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4416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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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
制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苗栗縣立某某高
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
育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校務。高級中學班級數達四十一班以上者,得
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3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其班級數以國小、
國中及高中合併計算。


第 4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處、輔導處、圖書館,附設職業類科者
得另設實習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習評量、學籍管理、成績考查及成
    績管理、教學設備管理及供應、新生入學及升學作業、學生重修、補
    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及研究發展、資訊媒體開發
    製作、網路系統開發及維護之辦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人文、道德教育、生活輔導、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體育運動、學校衛生、運動傷害防護、營養保健,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
    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規劃及推動學生生活輔導、建立學生輔導資料、辦理各項測
    驗、特殊教育、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推動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學校刊物編輯、讀者服務及
    有關事項。
六、實習處:學生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及建教合作有關事項。
前項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第 5 條
前條處、館得設各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
(一)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
      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
    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
    用技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學校得基於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設置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二十班以下:十二組。
二、二十一班以上:十五組。
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增設二組;附設國中(國小)部者,得另增設四組,
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高級中學得附設補習進修學校,相關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及
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及遷調,依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技佐、助理員、管理員、
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並依學校衛生法規
定辦理。


第 9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10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班:國民小學部每班至少置教師一點六五人,未達九班而學生人
            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國民中學部每班置
            教師二點二人,每滿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未達九班者,得
            另增置教師一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
            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
                        ,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
                        三人。
(二)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
      人。
(五)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
                    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
                  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
                  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七、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
          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第 12 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學校擬定,報請本府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第 13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15 條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依國民教育
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