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8021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
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苗栗縣學生輔
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屬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
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民間團
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學者專家,由縣長依其專業
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及幹事一名,由縣長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聘兼之,辦
理本會相關業務。


第 6 條
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學校代表列席或報
告。


第 7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