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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80195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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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建築施工管理及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八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建管自治條例)第
二十八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建築工程申報勘驗,依施工進度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放樣勘驗階段: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原核准建造執照正本。
  (三)原核准建造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六)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表。
  (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查驗相片。
  (八)監造人(監造建築師或其授權代理人)至現場查驗相片。
  (九)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十)監造人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
  (十一)勘驗現場(建築物)全景及申報範圍(樓層)標示之相片。
  (十二)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
  (十三)鑑界後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基礎勘驗階段:除檢附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十二目規定文件外,應另檢
    附下列文件:
  (一)無輻射污染鋼筋證明及保證書(承造人及監造人簽章)。
  (二)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證明文件。
三、其它樓層及屋頂層勘驗階段:除檢附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十二目及第二
    款第一目規定文件外,應另檢附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及氯離子檢測
    報告(檢測人員及會同人員簽章)。
工程施工如需縮短工期應於申報開工時報備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混凝土強度未滿十四天者應檢附監造人出具之強度保證書。建築物如
    屬依法應由專業技師簽證之案件,監造人應與專業技師共同出具強度
    保證書。
二、承造人及監造人切結建築物結構安全無虞切結書。
三、監造人核定之縮減工期施工計畫書。
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員如有異動,承造人應造冊通知監造人並副知本府。


第 3 條
本府依建管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指定必要申報勘驗部分如下: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放樣勘驗。
  (二)二樓樓板、六樓樓板及超過六樓每五層樓樓板。
  (三)屋頂板。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放樣勘驗。
前項各階段勘驗於申報時,應另填寫本府建築工程施工勘驗紀錄表。
第一項指定之必要申報勘驗部分,應經本府於十日內派員勘驗合格後始得
繼續施工。
除第一項所指定必要申報勘驗部分外,本府得不定時勘驗。


第 4 條
本府得會同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每半年辦理聯合工
地檢查,如有違反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裁處。


第 5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