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維護苗栗縣賽夏族民俗文物館服務水準,特依據規費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辦法收費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