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聞發布及縣政宣導事宜,特設苗栗
縣政府媒體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行政處處長督導,綜理中心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聞發布、聯繫與縣政宣導。
二、電視轉播站之管理。
三、錄影節目帶業之輔導與管理。
四、有線廣播電視業之輔導與管理。
五、電影片映演業之輔導與管理。
第 5 條
本中心置課員、助理員。
第 6 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