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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媒體事務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245493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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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聞發布及縣政宣導事宜,特設苗栗
縣政府媒體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行政處處長督導,綜理中心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聞發布、聯繫與縣政宣導。
二、電視轉播站之管理。
三、錄影節目帶業之輔導與管理。
四、有線廣播電視業之輔導與管理。
五、電影片映演業之輔導與管理。


第 5 條
本中心置課員、助理員。


第 6 條
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