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原住民族業務事宜,特設苗栗縣政府
原住民族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原住民行政課:掌理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原住民族文化
資產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原住民族社會教育之規劃及協調、原
住民生活輔導之規劃及協調、一般行政事務等事項。
二、原住民經建課:掌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原住民族部落住宅輔導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等事項
。
三、原住民工程課:掌理原住民族部落環境設施改善、整建原住民族部落
生活新風貌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持維護改善等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權責主計機關(構)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