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管理苗栗縣蔬果農藥殘留生化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
提供社會服務及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檢驗站營運內容如下:
一、運用生化檢驗法,檢測具神經毒之殺蟲劑總毒性,包括有機磷劑、氨
基甲酸鹽類。
二、收樣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國定及例假日不收樣)。
三、收樣數量為蔬果農產品至少五百公克、茶葉至少五十公克。
第 3 條
檢驗站受理檢驗範圍為蔬果、茶葉等農產品(不包括加工品)。
第 4 條
檢驗站受理委託辦理檢驗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外縣市農戶、農民團體,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縣內農戶、產銷班、農會、公所、農業合作社(場)、農企業、農村
社區組織所經營之農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大專
院校及高職農業相關科系或其他之相關團體、提供縣內校園午餐食材
廠商(應出示有效證明文件),每件新臺幣八十元。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