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垃圾焚化廠處理收費如下:
一、縣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因應中央垃圾緊急調度方案,縣外一般廢棄物處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
三千元。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依類別如下:
(一) 事業員工(不包含營業活動與生產製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廢棄物
代碼:H-0002)為每公噸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 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102、D-0199、D-0699、D-0701、
D-0799、D-0802、D-1801)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三) 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299、D-0801、D-0803、D-0899)
處理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五千元。
四、縣內專案垃圾之收費標準依類別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
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