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確保房裡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應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
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公告委辦苗栗縣政府辦理轄管河川房裡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分
類訂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房裡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三十九點三十平方公里
,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苑裡鎮等之部分村里,村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第 3 條
依據房裡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特訂定本水區內之
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