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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機關工作績優激勵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136308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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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
    會部分,由各機關辦理。
二、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部分,由本府各督導機關(單位)統籌辦理
    。無督導機關(單位)者,由本府人事處統籌辦理。


第 4 條   
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員工獎勵,得發給禮品(券),每年總獎勵名額依
當年度預算員額數,以每一百人得獎勵十人;未達一百人者按比例計算。
但機關預算員額數未達十人者,得獎勵一人,並僅得兩年辦理一次員工獎
勵。
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由各督導機關(單位)統籌辦理之部分,其預算
員額數以統籌範圍之機關(學校)合併計算。
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第一項獎勵名額範圍內另訂獎勵等第及獎勵額度。
但個人獎勵額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第 5 條   
員工績優事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被遴薦為工作績優員工: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
    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
    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第 6 條   
工作績優員工獎勵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
    會部分,應由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二、本府所屬學校及二級機關部分,應薦送工作績優員工之人選至各督導
    機關(單位)統籌辦理,由督導機關(單位)組成評審小組或提交考
    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第二款所稱評審小組,成員以五至七人為原則,由主辦機關首長(單
位一級主管)指定之。
機關預算員額數未滿五人時,得逕報首長核定,免經評審小組或考績委員
會審議。


第 7 條   
工作績優員工之表揚,主辦機關(單位)得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獎勵名
單及績優事蹟公告周知。


第 8 條   
各機關(學校)對遴薦人員,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立即報
請撤銷其推薦;已獲工作績優獎勵之人員,事後發現其績效有不實之情事
,由主辦機關(單位)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禮品(券),有關人
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第 9 條   
辦理工作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單位)相關預算支
應。


第 10 條   
主辦機關(單位)為辦理本辦法有關事項,得另訂細部計畫執行。但除鄉
(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外所訂之細部計畫,應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據
以執行。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