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容積移轉及都市設計審議需提送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者,
應繳納審議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容積移轉案件:
(一)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
幣二萬元。
(三)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三
萬元。
(四)基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五)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分次移轉容積者,
按前四目標準計收。
二、都市設計案件:
(一)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二)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
幣五萬元。
(三)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六
萬元。
(四)基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基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同時提送容積移轉及都市設計審議者,
其容積移轉審議費減收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申請公有建築或公共工程之容積移轉或都市設計審議者,免收審議費。
第 4 條
申請審議者,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經繳納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繳納;屆期
未繳納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 5 條
審議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